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土地整理是建设高标准农田的保证。
土地整理的步骤:设计立项,获得上级批复。施工招标。测量土地现状图(网格图),进行土方平衡。制定施工方案。土地整理整平施工。配套建筑物施工。项目验收。后评价。
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流程
一、申请立项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人在论证基础上,提交土地开发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开发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土地开发限制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渠道;土地开发后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组织实施措施等。
土地开发项目,还要提出开发用地申请。
二、审查核实
县国土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开发整理项目承担人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绘出项目区,对符合要求的,则填写开发整理项目呈报表,报县政府,再根据规定,对需上报的逐级上报。
土地开发项目,符合要求的,可先行按规定报批开发用地手续。
三、批准立项
根据申报项目的面积、资金筹措方式等不同,分为国家、省级、市级、县级批准立项。
四、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
根据批准项目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编制(中央承担的项目由国土部土地整理中心编制,地方承担的项目由省国土部门编制)。
五、项目实施
制定实施方案(要包括权属问题)、公告,同时对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
六、竣工验收
项目承担人竣工后要写出自查报告及初验申请交初验部门,初验合格的由初验部门写出申请交终验部门,终验合格的,颁发验收合格证或下发批准文件。
七、成果管理
按有关规定对权属、地类等进行划分、登记,对开发整理的土地及时加以利用。
八、项目运行管理及评价
写出项目运行管理情况及评价报告,将资料整理归档。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7—198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3838—19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T5791一1993 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7929一1995 1:500 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5772—19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规划通则 GB/T16453.1—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 GB/16453.3—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 GB/T 16453.4—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水工程 GB 50162—199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 50188—1993 村镇规划标准 GB/T 50265—1997 泵站设计规范 GB 50286—1998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SDJ 217—1987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 SL 18—1991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SL 721994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 3.1 总则 3.1.1 本标准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3.1.2 规划的基本原则 a)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b)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c) 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d) 因地制宜。 3.1.3 规划的内容 a) 确定项目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b) 评价土地资源的适宜性。 c)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d) 配置工程设施和提出保护生态环境的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 e) 项目规划的可行性论证。 f) 项目规划方案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3.1.4 规划的依据 根据规划任务书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 3.1.5 项目规划用地分类以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3.1.6 项目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2 规划编制程序 3.2.1 规划准备 规划准备是指在项目规划前期所要进行的工作。包括制订工作计划、成立领导小组、成立规划工作小组、搜集整理资料等。 3.2.1.1 制订工作计划 根据规划任务书制订项目规划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内容、工作步骤与方法、日程安排、人员组成与分工及经费预算等。 3.2.1.2 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确定工作计划,协调部门关系,研究解决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查确定规划方案,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上报规划。 3.2.1.3 成立规划工作小组 规划工作小组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工作。 3.2.1.4 搜集整理资料 资料要求具备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具有法律效力。 a) 项目规划应搜集以下资料: 1)项目区基本概况。行政辖区、地理位置、四至、总面积、覆盖范围、区内人口 等。 2)自然条件。包括项目区地形、地貌。土壤、水文、气候、地质。植被、自然灾害等情况。 3)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光热资源、矿产
不知道你说的耕地储备项目是不是补充耕地储备制度。 补充耕地储备制度,是指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开发整理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将新增耕地指标划入耕地储备库,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补充时,收取耕地开垦费,从耕地储备库中划出耕地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偿指标,从而实现先补后占。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机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主要内容: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国家对土地进行计划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分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天诚国土)。
农用地整理项目区面积是指项目区的范围面积,包括动工范围面积和不动工面积。它不等同于项目建设规模。
农田整理主要包括农田利用结构的调整、农田的整治和改造以及宜农荒地的开发等;村庄整理主要包括村庄改造、归并和再利用,使农村建设逐步集中、集约,以减少对耕地浪费性的占用。
土地整理项目会计科目设置:
符合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是合理的,具体做法是:
项目的预算书和任务书批复后,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财务科将其留档并根据预算书和任务书建立“拨入专款”、“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等一级科目。
收到上级单位拨付的项目资金记入“拨入专款”科目,向下级单位拨付的项目资金记入“拨出专款”科目,按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在“专款支出”的科目下分为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设备购置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二级科目。
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该科目下的子目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土地清查与勘察、项目招标和工程监理等明细科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与人文景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技术性、服务性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
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
第九条 土地整治规划报送批准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条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与农业发展、林地保护利用、水利建设、产业布局、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名胜古迹等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整治区域现状分析;
(二)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
(三)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和预防措施;
(四)重点整治区域布局;
(五)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
(六)资金使用和效益分析;
(七)整治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年度计划,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明确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计划依法确定后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因国家政策变动、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
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土地整治按照项目实施管理,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项目区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等相关图件,专家论证意见,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意见,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以及协议等资料。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村庄改造、搬迁,需要拆除合法建筑物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与预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不得擅自变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变更项目设计与预算的,不得降低项目设计预设的工程质量等级和耕地质量等级。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沟渠涵闸、防护林网等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设计需要剥离耕作层表土的,应当先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耕地质量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项目设计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按照规定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评审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项目所在地群众代表参加。
验收合格的,应当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对适宜整体开发的土地整治项目,经依法流转后,可以由社会组织投资经营。投资经营主体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社会资金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与投资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奖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引导、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投资建设直接受益的土地整治工程。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承担的土地整理任务,应该是在某个区域(一条流域、一个行政辖区、一个地貌单元)内,对土地进行整理整治。土地整理主要措施有:
一、社会经济措施(如土地产权的变更等)。
二、工程措施(水、土、田、林、路的改变、修整、重划等)。
三、生物措施(如改土后增加地面覆盖、改良土壤、调整植被组合等)。
以达到最大限度地提高其生物产量和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农产品的要求,并保持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给人们提供一个物质丰富、环境优美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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