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预算管理:
1、制定预算前,明确绩效目标及具体的财务指标,结合经营活动的特点,以便制定预算。
2、提出明确的预算范围,根据企业的能力及未来发展路径调整财务指标,以确保预算的精准度。
3、通过编制预算执行表,实时追踪预算的执行情况,定期向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4、适时对预算进行审计,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纠正,以保证预算有效性和准确性。
5、积极发挥信息系统的作用,实施实时财务管理,实时检查财务变动,保证预算指标及时准确。
常见题目有以下:
1.你为什么想要从原单位离职?
2、说一说你对我们公司的了解?
3、说一说你有哪些缺点?
4、说一说你在过往工作经历中让你觉得最有成就的一项工作?你在这项工作中发挥了哪些
作用?
5、你认为甲方工程师的主要职责(工作内容)是什么?
6、如果施工方不服从管理,你会怎么办?
7、如何定位甲方与乙方的关系?
8、你认为一个合格的甲方工程师应该具备哪些能力?
9、是否能接受经常性的加班?
10、你的期望薪酬是多少?
主要是指在编制、执行和监控预算过程中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准则,以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预算管理原则:
1. 经济实用原则:预算必须经济实用,不能超出财政承受能力范围。
2. 支出计划原则:预算支出必须有明确的计划和安排,便于管理和控制。
3. 条理性原则:预算编制必须符合逻辑条理,每项支出都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4. 等级性原则:预算必须按照等级结构编制,各级预算之间相互协调,保证上下级预算的衔接和配合。
5. 稳定性原则:预算编制和执行必须考虑到长期稳定性,以保证财政收支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连续性。
6. 预见性原则:预算编制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可以对未来一定时期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和规划。
7. 透明度原则:预算编制和执行必须具有公开性和透明度,对外公布预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这些原则都有助于提高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保障财政收支平衡和资源的合理分配。
滚动预算又称连续预算或永续预算,是指在编制预算时,将预算期与会计年度脱离开,随着预算的执行不断延伸补充预算,逐期向后滚动,使预算期始终保持为一个固定期间的一种预算编制方法。
按照滚动的时间单位不同,可以分为逐月滚动、逐季滚动和混合滚动。滚动预算属于预算管理的内容。
苗甫,成活率,土壤污染,发展规划
工商管理专业面试题目是许多求职者在面试过程中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这些面试题目可以帮助面试官评估求职者的能力、知识和经验,进而决定是否适合公司的工商管理职位。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工商管理专业面试题目,希望能帮助广大求职者在面试中有所准备。
工商管理专业是培养学生具备管理和经营企业的能力的学科。工商管理涵盖了各个管理领域,并且与组织、人力资源、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相关。学习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将掌握企业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技能,了解市场环境和经济趋势,以及如何制定有效的管理策略。
在工商管理专业中,有很多不同的领域可以选择。这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战略管理、项目管理等等。当面试官问及这个问题时,你需要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经验选择一个领域,并解释为什么你喜欢这个领域。你可以举例说明你在这个领域中的实践经历,以及你在这个领域中取得的成绩。
作为一个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领导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在回答这个问题时,你可以从你的实践经验和项目经历中提供一些例子。例如,你可以谈论你在学校组织中扮演的领导角色,以及你是如何与团队合作达成共同目标的。同时,你还可以提到你如何激励团队成员、解决冲突和处理团队中的问题。
工商管理专业的工作往往面临高压力和紧张的工作环境。面试官想要知道你如何应对这些压力,并保持高效的工作状态。你可以谈论你的时间管理技巧、如何设定优先级、怎样保持积极的心态和应对挑战的方法。同时,你还可以提到你在过去的项目中如何应对工作压力,以及你从中学到的经验。
面试官希望了解你在工商管理专业中遇到的挑战,并评估你解决问题的能力。你可以选择一个曾经的困难经历,并描述你在这个挑战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然后,解释你采取了什么行动来应对这个挑战,并最终取得了怎样的成果。通过这个问题,你能展示你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处理挑战的决心。
工商管理专业面试题目旨在考察求职者在企业管理和领导能力方面的知识和经验。通过针对这些面试题目进行准备,你能够更好地展示你的能力和优势。同时,面试过程中要始终保持自信和专业态度,与面试官进行积极的沟通和互动。
人员资历。岗位技能经验。服务理念。
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1、预算具有规划、控制、引导企业经济活动有序进行、以最经济有效的方式实现预定目标的功能。企业预算通过规划、控制和引导经济活动,使企业经营达到预期目标。
2、企业通过预算管理可以实现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
3、预算是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通过预算与实际的对比,能对企业的效率和业绩进行考核,有个明确的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预算管理,强化国家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国家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 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五条 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第六条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第七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八条 单位预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中与预算有关的部分。
第九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消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预算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和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编报本级政府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部门预算具体执行办法;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经费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六条 预算的内容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
(一)税收收入;
(二)企业上缴利润收入;
(三)基金收入;
(四)专款收入;
(五)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支出;
(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四)国防支出;
(五)各项补贴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国家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支出。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在保证中央宏观调控和监督的前提下,赋予地方相应的财政自主权。
第十八条 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加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中分配给地方的预算收入,大于地方预算支出的,上解中央;小于地方预算支出的,由中央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具体划分、地方上解中央或者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在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前,可以继续实行不同形式的财政包干办法。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与下一级总预算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具体划分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项基金或者列收列支项目的,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或者变相调用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资金。下级人民政府不得挤占上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资金。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安排,以及财政的管理权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执行;该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之前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 预算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职权和收支范围的规定,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编制。
预算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二十六条 国家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
经常性预算不列赤字。
中央建设性预算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的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建设性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国家预算的具体编制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
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虚列,不得将上年的一次性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留有后备的原则。在保证经常性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安排建设性支出。
第二十九条 凡影响预算收支变化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在编制预算草案前确定,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安排。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设置一定数额的预算周转金。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结余款项,应当视同下年的预算收入,用于上年结转支出和补充预算周转金;尚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
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部署。
第三十四条 中央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审核汇总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指示和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具体布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将中央预算草案和地方预算草案汇编成国家预算草案,由国务院审定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总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向本部门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前,暂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编制的预算草案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确保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任务按期完成,不得超越权限减免应当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应当上缴国库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出预算执行,并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及时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资金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预算必须设立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预算,应当设立国库。
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退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少预算收入、增加预算支出的决定;对超越权限作出的减收增支决定,上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少预算收入、增加预算支出的决定;对超越权限作出的减收增支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消。
第四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税收的,必须按照规定商得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同意;未经财政、税务部门同意的规章和行政措施,财政、税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保证财政、税务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者将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
第四十八条 各级预备费的动用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除因紧急情况必须支出的外,上半年不得动用。
第四十九条 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用于增加支出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督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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